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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发展

1999-06-28 来源:光明日报 薛磊 我有话说

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长期缺乏经营自主权、缺乏进取心以及内部管理差等因素使之缺乏活力,效益低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对于国有企业的变革又长期停留在以承包经营为主的“放权让利”阶段。与之相应的是,这一时期的国企改革理论也只围绕激发企业领导、职工的积极性方面,并未触及企业所有制以及整体市场环境改革的问题。进入九十年代后,国企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其标志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这一时期改革理论也得到极大发展,日益关注如政企关系、资本结构、市场竞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等实质性、关键性问题,对国企改革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规范企业财产关系

改革初期,我国经济还处于有的经济学家所称的第二类非均衡中,亦即不完善市场与企业缺乏利益约束和预算约束并存。在这种非均衡状态下,对国有企业、政府两方面而言都无法达到行为的最优化。国有企业仍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而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的利益、责任、权利并未统一起来,因此,价格信号即使准确,也不可能成为企业调整供求的依据。其具体表现就是国有企业投资的低利率弹性。由于这一低弹性的存在,资金价格的变动,对企业投资行为基本不构成影响,从而形成了企业的“投资饥渴症”。同时,政府兼具宏观经济管理者与企业财产所有者两种职能的情况下,一方面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产生偏向性,另一方面企业又承担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这两种职能无法明确划分开,结果都得不到很好的行使。“明确企业财产关系”的建议,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倡议者期望通过这一措施解决政企不分的难题。明确企业财产关系是指确认和核定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这一改革措施的核心在于建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就其实质而言,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经营权,但在法律上它表现为所有权,从而在企业正常经营状况下,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无权随意干预企业的日常决策,也不能随意调拨企业内部资产。此时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为市场中合法的签约人与竞争者;同样,政府将企业所有者职能交付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只作为投资者行使权利,担负有限责任,使政企划清界限。

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推行企业法人自主财产权利的措施,虽然从形式上规范了政府与企业间的财产关系,但实质上仍不能消除国有企业软预算约束,最终企业仍然是“只负盈,不负亏”。就此,有的经济学家指出,由于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政府首先必须促成扭曲的政策环境,即压低资本、外汇、能源、原材料、劳动力和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以摆脱我国现实的劳动力资源丰裕而资本贫乏的要素禀赋对于资本密集型产业的限制。其次,为了防止资源流向受压抑的部门,政府实行了资源的计划配置。在这种要素、产品价格被人为压低的情况下,依照正常的经营法则必然有许多企业出现亏损,政府就对这些由于政策原因引起亏损的企业进行补贴,最后则剥夺企业经营的自主权,从而也就形成了缺乏自主权的微观经营机制。因此,旧有的体制自有其内部相互适应的发展逻辑,处于这一体制中的国有企业也不可能脱离外部环境而单独实现有效的改革。所以最初针对生产效率低,工人缺乏积极性,以向企业放权让利而展开的改革必然陷入困境。

由于扭曲的宏观政策环境依然存在,被压低价格的企业出现一定的政策性亏损就属正常情况。这里就产生了监督的问题,但在价格被扭曲的情况下,由于政府与企业经理之间天然地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很高,企业经理在获得自主权后就很难受到监控,无法清楚地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从而形成国家对企业的软预算约束,同时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因此,问题的症结在于不平等竞争条件下形成的软预算约束。据此可知,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平等的竞争环境,一方面要建立竞争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汇聚、提炼、传导信息的作用,从而能够为企业经营提供统一的比较标准的信息传递的渠道;另一方面将企业中政策性业务分离出来,由某些专门机构来承担,一般企业只保留正常经营性业务,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通过优胜劣汰过程实现预算约束的硬化。

正确选择企业的经营决策者

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个迫切的问题是企业效益低下。这除了有体制因素外,缺乏真正的企业家是至关重要的原因。如何选拔出有真才实干的经营决策者并且给其充分的激励,就成为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难题。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内部具有权威的组织,它的产生与存在归因于市场中的不完备契约,市场上行为最难测量的要素拥有者将获得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团队生产中存在监督问题,由于企业管理者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其行为会偏离企业目标,从而将产生代理成本。由此而衍生出的委托——代理理论力图设计出使代理人与委托人激励相容的控制方案。这则又取决于企业内的委托权是如何分配的。首先,就监督的难易程度来看,经营成员更难被监督,因为其行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不确定性;同时虽然生产成员失去委托权后积极性会下降,但这会被经营成员监督积极性的增加抵消,因此应给予经营者以部分剩余索取权与监督其他成员的权力。其次,由于经营能力属于个人的内部信息,很难从外部直接观察到,所以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机制保证有能力的人控制企业。这又要从两方面来看,候选人的自我推荐与雇佣者的甄别工作。某些特征信息例如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工作实绩等等,既可以作为候选人的信号传递方式,也为雇佣者的决定提供了某些可据以与既定指标进行比较的内容。最后,就作出任命决定的人员组成而言,由于国企中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往往不一致,主管机关与派驻企业的董事所持有的是一种“廉价投票权”,极易受到领导意志与寻租行为的干扰,无法选择有才能的人当上经营决策者,上台的往往是好控制却缺乏才能的人。因此,还应解决企业人事制度与重大决策制定者职权之间的一些冲突。

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

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成为经济中一个不稳定的因素,甚至危及金融秩序的稳定,影响了国有银行的信誉。就企业而言,突出的特征是其负债率过高,有的新建企业负债率高达90%。其直接原因在于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与利润上缴方式进行了改革,即“拨改贷,利改税”。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企尤其是政资分开,但企业自有资本的匮乏向人们提出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同时企业每年利润的一大块或全部被贷款利息所侵蚀,导致企业缺乏扩大生产规模、更新技术的资金积累。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最主要的生产资金来源是内源融资也即自身的积累。就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引发了对于资本结构的关注。企业资本结构,简言之就是债务与股权的比例以及不同种类债务与债务、股权与股权的比例。这一研究的成果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债权人与股东由于享受权利与参与管理的程度不同而相应承担不同的责任,据此规范两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助于疏通并理顺投资渠道。有的学者区分了“保持距离型”与“控制取向型”融资方式,说明投资者将依据其风险偏好程度、盈利预期、投资组合设计、管理能力选择不同的分享利润的方式,不同的选择导致了各种投资方式的相互均衡。例如在股权比例过低的情况下,已有的和潜在的债权人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疑虑,因为这意味着应由股东承担的风险大部分转嫁到他们身上,而这与其固定收益是不相称的,此时就需要注入新资本或是进行债权与股权的置换。

二、时刻存在的重组与破产的威胁,激励着经营者注意资本的来源与成本,并更有效率地使用资本。资产重组与破产清算是现代企业中对经营者主要的两种制约手段,新资本的介入意味着经营者已经形成的内部垄断地位被打破,而破产程序的启动将使经营者自身的人力资本大为贬值,因此在资本回报率一定的情况下,经营者会尽量选择费用低廉的融资方式,例如就成本而言,发行债券增加借债较之挂牌上市要合算。但又要注意比例的平衡,因为债务负担过重,就会产生破产清算的风险。

三、在企业面临危机时,实施兼并、收购、不良资产剥离直至终止企业法人资格,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企业与投资者之间财产关系不稳定、不明确的情形,并且对于企业财产执行的保全措施也可防止更大规模的资产流失。因而规范化的重组与破产程序将可以杜绝借机侵蚀国有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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